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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參與線上博弈的法律風險:刑法第 266 條與相關規定

許多人以為「平台在國外就沒事」。本篇整理我國《刑法》關於網路賭博的規定、常見誤解,以及帳戶借用的法律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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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平示意圖,象徵法律風險

說明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涉及具體案件時,請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。

刑法第 266 條的規定

《刑法》第 266 條規定,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以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,亦同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
網際網路賭博的文字是在 2022 年修法時明文加入,目的在於處理過去對「網路賭博是否屬於公共場所」的解釋爭議。

常見誤解

「平台在國外、有國外牌照,所以合法」

平台在境外取得牌照,只代表它在發照地可能合法營運,不代表在台灣參與是合法的。法條規範的是「賭博財物」的行為。

「金額很小不會怎樣」

法條並未設定金額門檻。「供人暫時娛樂之物」的例外,指的是例如飲料、小點心等,不是小額金錢。

「只是介紹朋友加入」

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,屬於《刑法》第 268 條規範的範圍,刑責較第 266 條更重。以抽成、代理方式招攬他人,可能涉及此類風險。

帳戶借用的法律風險

將自己的銀行帳戶、電子支付帳號提供給他人收付款項,可能涉及洗錢防制相關法律責任,也可能被認定為詐騙或賭博金流的幫助者。無論對方以「兼職」「代收」「退稅」等任何名義,都不應提供。

本站立場

玩家評鑑所提供平台評價與風險資訊,目的在於幫助讀者辨識風險與避免受騙,不鼓勵、不招攬任何賭博行為。評分較高的平台,只代表資訊透明度相對較高,不代表參與合法或沒有風險。

常見問題

用虛擬貨幣參與也適用嗎?

法條規範的是「賭博財物」,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,一般認為屬於財物的範圍。

免費遊戲、不涉及金錢的遊戲也違法嗎?

若完全不涉及財物,通常不屬於賭博財物的範圍。但若虛擬點數可以兌換現金或財物,情況就可能不同。

資料來源與查證

  1. 刑法第 266 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  2. 全國法規資料庫:中華民國刑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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